信義律師代書聯合事務所 / 黃柏文 撰文編輯
高靖棠 律師 審核

最後更新: 2023-09-11

監護權改定和轉移的議題,可說是關乎到一整個家庭與孩子未來的重大決策。因此,當父母面臨離婚、移民、健康問題或其他特殊情況時,監護權改定與轉移就會變成必要的選擇要素。但在面臨到法律層面時,許多父母對於監護權改定與轉移總是搞不清楚,甚至不懂得兩者有何差異?如果你也想要讓孩子擁有最佳保障,那就要先來搞懂法律變更程序與步驟!

監護權改定與轉移是什麼意思?

👉 監護權改定說明

根據民法第1106條之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則法院可在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也就是說,改定監護權通常是雙方已經決定好要將監護權歸誰後,卻因為某些因素或原因導致希望可以透過改定監護權程序,提供給孩子最佳的保障權益。而其順序關係,則依據民法第1094條之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1.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3.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 監護權轉移說明

根據民法第1155條之規定:

  1.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4.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5.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從此可知,監護權轉移必須是現有監護人有不利子女之行為,即可提出監護權轉移之要求。

👉 監護權改定與轉移差異比較

監護權改定 監護權轉移
可能的原因 現有監護人已過世,失去能力或其他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 現有監護人違反法律或法院命令,或未能履行監護職責
監護權持續時間 監護權改定是暫時的,現有監護人有機會重新獲得監護權 監護權轉移是永久的,現有監護人不再擁有監護權
常見情況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父母可能會因違反監護職責而被剝奪監護權 在離婚案件中,法院可能會將監護權轉移給另一方父母或其他親屬
新監護人 法院會指定新的監護人,通常是親戚或其他關係親密的人 法院可能會指定新的監護人,也可能由申請人提出申請指定新的監護人
影響 對現有監護人的影響較小,但可能會影響未成年人的穩定性和幸福感 可能會對現有監護人和未成年人產生較大的影響,因為他們需要適應新的家庭和生活環境
申請人 現有監護人、其他親屬或法院 現有監護人、其他親屬或法院
費用 可能需要支付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 可能需要支付法律費用和其他費用,例如:新監護人的住房和生活費用

監護權改定與轉移要如何完成?哪些情況適用?

一般來說,若為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想要改定監護權就僅需兩人一同攜帶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以及監護權變更約定書至遷入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但若是沒有達成雙方同意之共識,則必須向法院提起改定監護權之訴訟,請法院做出判決。

2大方式完成監護權改定與轉移

  • 雙方協議

基本上,只要父母雙方達成共識,則可直接用書面協議的約定方式進行監護權轉移。只要雙方將同意書簽訂後即可到遷入的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然而,在沒有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尚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則需要遞交聲請書至法院;在正式訴訟之前,也會安排雙方先行進行調解程序,待調解不成時才會由法官進行後續的審理。

  • 聲請訴訟

當監護人沒有盡到保護與教養責任時,則可由未獲得監護權之人、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等人遞交聲請書至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而聲請人則必須準備好監護人不利子女的證據,並主動提供自己照顧之紀錄提供給法官參考。綜合以上證據,法官將會以對子女最好的利益方式判決出是否需要改定監護人。

6大法條之情況,適用聲請監護權改定與轉移

法條 說明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因此在正常情況下,即使父母離異,祖父母亦無法享有監護權;而正常情況是指父母均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存在嚴重侵害子女利益的行為
民法第1090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民法第1098條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民法第1106-1條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1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得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及少年之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方法、命其父母、原監護人或其他扶養義務人交付子女、支付選定或改定監護人相當之扶養費用及報酬、命為其他必要處分或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監護權改定與轉移程序說明,律師協助保護兒童權益!

想要聲請監護權改定與轉移,僅需向法院提出聲請狀即可。並經由法官之裁定,結合各式之證據,判決出對孩子最有利的監護方案。其聲請步驟如下:向法院提出訴狀 ➡️ 繳交訴訟費用 ➡️ 等候調解 ➡️ 進行調解 ➡️ 失敗則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並由法院判決。在此,也要特別提醒一下,若非被監護人之父母者,都不得透過雙方協議達成共識直接變更;而是需要經由社福單位、主管機關等向法院提出改定。

而在訴訟階段時,雙方必須提出相對應的證據證明自己適任監護人之角色,最後再由法官做出判決。當然,在舉證方面可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內容作為舉證之依據,才會是成功改定監護人之主要關鍵。至於要到哪個法院提出訴訟,則是需要依據子女的戶籍地而定喔!

法官判定之依據

根據民法1055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1.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3.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4.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5.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6.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法官判定之標準

基本上,法官主要判定的標準有3個:孩子需求與意願、父母客觀條件與意願、合適的成長環境。並運用8大原則,作為子女最佳利益之判斷依據:

  1. 照護之繼續性或現狀維持原則
  2. 嬰幼兒之母親優先原則
  3.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4. 父母適性之比較衡量原則
  5. 手足同親原則
  6. 主要照顧者原則
  7. 善意父母原則
  8. 心理上父母原則

律師協助聲請,專業攻防說服法官

基本上,只要是在監護人不同意轉移或改定的情況下,就可以先行搜集相關之證據並向法院提出聲請,例如:監護人並沒有盡到完善的照顧責任、對監護者施行家暴等事證。當然,想要成功打贏官司並不是這麼容易,若能加上律師的協助將更能提高勝訴的機率;且為了避免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況造成協調不成,建議讓律師居中協調會更好。

信義律師來說,不但會用最專業的建議提供最好的法律協助。並會用專業第三人的角度,提供談判協調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而在法庭方面,則考量到法官判定的眾多因素,提出最佳有利於子女的利益計畫,並用專業攻防的能力與強化說服法官之技巧,幫助當事人爭取到最佳判決。如果你想要先諮詢律師意見的話,那就趕快到聯絡我們填寫表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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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 國立臺北大學公法學碩士畢業
  • 陳鼎正律師事務所
  • 信義律師代書聯合事務所
  • 103年律師高考及格
  • 103年臺檢證字第118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