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律師代書聯合事務所 / 黃柏文 撰文編輯
陳鼎正 律師 審核

最後更新: 2023-07-11

一、民法第1194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二、近期實務見解

甲說: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是代筆遺囑須由同一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此由該條文義即明。蓋代筆遺囑既非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確保遺囑人真意,不會因不同見證人之理解不同、口誤、筆誤等情形影響,故由遺囑人口授後,僅能由其中一見證人同時筆記、宣讀、講解,倘遺囑之代筆人與宣讀、講解者非屬同一見證人,既與代筆遺囑之法定要件不符,依民法第七十三條前段規定,應屬無效。

乙說:

按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所定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乃在使見證人之一人依遺囑人口述之遺囑內容加以筆記,並由見證人宣讀,以確定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意旨相符,講解之目的則在說明、解釋筆記遺囑之內容,以使見證人及遺囑人了解並確認筆記之內容是否與遺囑人口述之遺囑相合,最後並須經遺囑人認可及簽名或按指印後,始完成代筆遺囑之方式。法律規定須由見證人加以筆記、宣讀、講解,僅在確保代筆遺囑確係遺囑人之真意。準此,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行為,乃係各自分立之行為,各有其作用及目的,並非三者合成一個行為,見證人三人並得互證所遺囑筆記、宣讀、講解之真實,初無限於同一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之必要,俾能符合其立法之目的,並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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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
  • 83年律師高考及格
  • 83年檢證字第28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