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律師代書聯合事務所 / 黃柏文 撰文編輯
陳鼎正 律師 審核

最後更新: 2023-04-20

內容目錄

一、涉及條文
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有關消費者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 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 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一、 定型化契約範本效力:揆諸上開規定與消費者保護法之規範意旨,為達保護消費者之目的,若中央主管機關就特定行業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無論該特定行業之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有無就該等應記載事項達意思表示合致或做成書面,於有利消費者之範圍內,均構成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契約之內容。
二、 綜上所述,定型化契約範本依消保法之規定亦可構成契約之內容並得為主張,又契約如與該範本內容有所牴觸,則效力應以定型化契約範本為準,以保障弱勢之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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