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離婚需要律師
律師事務所,可提供安全且公開公正的場所給予當事人進行協商洽談,為什麼離婚需要律師?
在律師專業的分析及經驗的判斷,提供對當事人最好的意見,能夠讓客戶做出對自身最有利的選擇。保護自身權益,保護自己的財產與家人安全。
離婚相關諮詢和服務項目
離婚是一個情感和法律上都不好處理的程序,且極為複雜的過程,因此提供專業且適切分析至關重要。
1.剩餘財產分配
剩餘財產評估: 協助估算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包括不動產、車輛、金融資產等。
財產分配建議: 提供法律建議,幫助夫妻決定如何公平地分配共同財產,或透過訴訟法院將如何評判。
2.子女監護權和扶養費
監護權協議: 協助制定子女監護權協議,包括監護權分配、探視權等。
扶養費計算: 幫助分析適當的扶養費金額,以照顧子女的需求,並依過往法院判決的扶養費作為基準分析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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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擬定離婚協議書/離婚見證
協助擬定離婚協議書: 協助擬定離婚協議書,明確訂定離婚後的權利和責任。
離婚見證: 依據法律離婚時必須有兩位合法見證人屬免見證,確認離婚的真實性,提供兩位見證人,見證並協助簽約。
4.法院訴訟代理
法院代表: 在需要時代表客戶參加法院聽證,為其辯護權益。
文件提交: 協助準備和提交法律文件,確保程序順利進行。
5.媒體和家庭暴力問題
提供法律諮詢,解決家庭暴力相關的法律問題,並提供保護措施管道,保護受害方免受虐待或威脅。
離婚諮詢時有哪些其他所需費用?
除了律師費用外,離婚諮詢可能涉及其他費用,例如:
- 律師諮詢費/以鐘點計費:
每小時新台幣3000元起
接受離婚案件委託的服務流程
如果您決定委託律師處理離婚案件,以下是一般的服務流程:
1.初步諮詢
面談: 與律師進行面談,討論您的情況、需求和目標。
評估: 律師將評估案件的複雜性和法律挑戰。
2.委託協議
協議書: 簽署委任協議書,確定雙方的法律關係和費用安排。
3.資料收集
文件: 客戶提供所需的文件,包括離婚協議書、財產清單、收入證明等。
4.訴訟策略
法律建議: 律師提供法律建議,確定最佳的法律策略。
5.協商和法庭調解
私下協商: 律師協助與對造協商協議,嘗試達成解決方案。
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分析雙方握有之證據,給予客戶建議,並出席調解程序。
6.法院訴訟程序
法院訴訟: 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律師代表您參與法院訴訟程序。
法院書狀: 依證據準備書狀進行訴訟攻防,並協助準備證物和遞送法庭狀紙。
7. 法院判決
訴訟判決: 法官最終將依雙方的事證及主張搭配自己的心證作出決定,決定如何分配配。
8. 不服上訴
如任何一方對第一審法院之終局判決不服,可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提起上訴。
離婚諮詢律師時常見問題
在諮詢離婚律師時,常見的問題包括:
什麼是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之間達成的法律文件,規定了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扶養費等事項。
如何確定子女監護權?
子女監護權根據生父生母將對子女的最佳利益確定,通常包括探視權、居住權和教育權,通常會需要分析各項條件才能評斷。
剩餘財產分配的公平原則是什麼?
財產分配,依據財產較多的一方要給予較少的一方,達到均衡者,會根結婚的日期名下所有的資產及負債,至離婚時的財產進行結算而定。
離婚程序需要多長時間?
離婚程序的長短取決於案件的複雜性、協議是否達成以及法院的工作負荷。
剩餘財產分配和扶養費是否可以修改?
如已經訂立離婚協議書或經法院判決且詳細記載條件,除非雙方同意並另外訂立新協議,才可改變,不然應遵循原先所訂之條款。
離婚時有哪些常見事件需要律師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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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剩餘財產分配,以及監護權和探視權約定和分配。
【延伸閱讀】:
- 「離婚見證人」,確認離婚協議書的合法性,且雙方基於合意的情況下進行簽訂,並同意約定事項及內容,為無任何脅迫或非自願狀況所簽訂。
【延伸閱讀】:
- 計算剩餘財產分配,以及監護權和探視權約定和分配。
什麼情況下才能訴請離婚
【離婚法律】需有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事由,始能訴請法院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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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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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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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1項有列舉之10大事由外,我國民法於同條第2項另有「重大事由」之概括規定,判斷標準如下:
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稱「難以維持婚姻」,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至於但書規定「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係為公允而設,故,應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有責程度相同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858 號判決)。
因此夫妻間若無法期待繼續共同生活,雖無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之事由,亦可依同條第二項離婚。只要事證明確,即使是雙方個性不合,無過失之一方就可請求判決離婚。但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雙方均得請求離婚。
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的過程與比較
訴訟程序較為繁複,建議當事人如果有可能協商或協議的情形下,還是以協議離婚為主
寄發存
證律師函
表達意思表示
雙方
協議調解
達成協議
1.簽立協議書
2.進行律師見證
3.等待和解條件達成
4.雙方合意離婚
5.結案
協調不成
1.律師攥寫起訴書狀
2.起訴地方法院家事庭
(進入一審訴訟)
3.裁判離婚
訴訟審級
地方法院家事庭(一審)
高等法院(二審)
最高法院(三審)
訴訟審級
地方法院家事庭(一審)
高等法院(二審)
最高法院(三審)
備註:建議先以雙方談判協議為主,真的無法達成共識再進入訴訟程序。
離婚相關服務及費用
代擬離婚協議書、離婚見證人
離婚協議書
*修改到可以簽訂
3000元起
離婚見證人
*法務人員一位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