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律師代書聯合事務所 / 黃柏文 撰文編輯
高靖棠 律師 審核

最後更新: 2024-10-21

時常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某個家庭因為沒有提前立好遺囑,造成子孫們為了爭奪遺產而搶得頭破血流。為了不要讓自己的家庭也有這種憾事發生,就要提前立好遺囑並讓其具備法律效力,這樣才能有效防止百年之後子孫不會為了爭遺產而產生矛盾。但還是有許多人不知道該如何立遺囑?甚至不懂得該如何書寫,才會具備法律效力?如果你有上述問題的話,不妨就透過本篇來了解該如何正確立遺囑吧!

遺囑法律效力高嗎?有規定寫法嗎?

所謂的「遺囑」,就是要從遺囑人死亡時其遺囑內容才會具備法律效力。通常「遺囑」內容中,都會寫到繼承人遺產分配之相關問題。而其所具備的法律效力,則可用以下3個《民法》條文說明:

  • 民法第1200條「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 民法第1201條「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 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遺囑」就是立遺囑者在生前,以書面方式清楚的將各項遺產分配之,並得以依據其交辦的達成事項條件內容,使得繼承者獲得該有的分配遺產。而立遺囑人也有其相關之限制規定,根據民法第1186條規定:「一、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

立遺囑之法律規定

民法第1210條有明確的立遺囑之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也就是說,只要是成年人且具備完成行為能力者,就得以自行書寫遺囑並在過世後獲得法律效力。
而在民法第1209條中也有說明:「一、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二、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故通常立遺囑者會委由律師或代書,擔任遺囑執行人。

自書 VS 律師代筆立遺囑那個好?

基本上,想要自書立遺囑的話,只要拿出方便且可清楚書寫的紙張即可,並沒有特別規定要用何種格式、何種紙張書寫。但想要親筆寫下遺囑(自書)的話,就會需要清楚的表達其身份、財產狀況等等,並在最後附上親筆簽名表達真實意願。
請律師代筆立遺囑,除了可以將自身想要的財產分配經由律師專業的撰寫,使得內容具備更完善的法律效力。且在與律師互動的過程中,也可以藉由其經驗給予更詳細的分析,提供更為有利的意見。最重要的一點,是透過第三方書寫且指定為遺囑執行人的話,更可以減少日後繼承者對遺囑提出的爭議與糾紛。其兩者差異比較如下:

遺囑 自書 律師代筆
內容撰寫 由立遺囑者親自撰寫 由律師代筆撰寫
諮詢建議 律師可藉由其豐富經驗,給予專業建議
限制 代筆人不得繼承其遺產
立遺囑時需證人
立遺囑時需公證
遺囑效力條件 立遺囑者必須親筆簽名 代筆人必須在遺囑文書上註明代書人身分及簽名

基本上,立遺囑的基準法律為《民法》第1081~1096條文。自書遺囑雖說方便,卻少了專業的建議與確保遺囑之法律效力。較建議讓專業的律師幫忙代筆,並根據立遺囑者的意願、家庭狀況、財產等相關因素,給予合適的法律建議。這樣一來,不但讓遺囑更具備法律效力之外,亦可減少日後家人對於遺囑所產生的紛爭喔!

遺囑繼承順位要注意,搞懂應繼分、特留分法律效力好!

根據《特留分、應繼分計算方式說明:遺產繼承時效與分配比例,完整講解看這邊!》一文中可得知,遺產繼承可用2種方式進行分配:應繼分與特留分。而在此之前,我們必須要先來了解一下遺囑繼承順位問題,才能將財產進行合理的分配。根據民法1144條之規定,其配偶擁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餘親屬則由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順位如下:

  • 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 第2順位:父母
  • 第3順位:兄弟姊妹
  • 第4順位:祖父母

應繼分、特留分傻傻分不清?

所謂的「應繼分」,是根據民法第1141條之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繼承人在繼承產財時,應該依據法定順序分配遺產,其所獲得的遺產比例即為「應繼分」。
所謂的「特留分」,是指用來保障繼承人,避免將遺產全數由某一人繼承導致分配不均情況產生。也就是說,《民法》運用了特留分制度以確保每位繼承人擁有最低繼承比例,防止因遺囑不公因素而引起的紛爭。

如何立遺囑?5大寫法看這邊!

1. 自書遺囑

根據民法第1190條規定進行:「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是由立遺囑者親筆書寫,並要有親筆簽名或蓋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2. 公證遺囑

根據民法第1191條規定進行:「一、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二、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立遺囑者可自行前往公證處辦理,或委由律師辦理。

3. 密封遺囑

根據民法第1192條規定進行:「一、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二、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其遺囑可自行或委由受託人保存,但其受託人不得為遺產之受益人。

4. 代筆遺囑

根據民法第1194條規定進行:「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為由第三人撰寫(律師、代書等等),但不得為其財產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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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口授遺囑

根據民法第1195條規定進行:「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立遺囑者必須在生前完成口授遺囑內容,並要有2人以上之證明使得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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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法律效力常見QA

Q1. 遺囑可以修改嗎?

基本上,只要立遺囑者尚未死亡前,都可以隨時修改遺囑之內容。但若是有經由公證過的話,則需要修改後再次進行公證,才會具備法律效力。

Q2. 遺囑是否需要公證?

沒有規定遺囑一定要經由公證程序,才能成立。只是為了確保遺囑之真實性,建議也可請律師擔任第三方見證人並負法律責任,這樣也可避免日後遺囑問題產生之糾紛。

Q3. 遺囑的內容有一定格式的規定嗎?

只要遺囑內容是符合《民法》之相關規定,並不得違反社會公序良俗之約定,就沒有其他任何格式上之規定喔!

只要遺囑有寫好,相信百年後子孫也不會有爭產議題發生。如果你對於立遺囑法律效力還不是這麼有自信的話,建議直接填寫法律問題詢問單信義律師將提供給你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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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 國立臺北大學公法學碩士畢業
  • 陳鼎正律師事務所
  • 信義律師代書聯合事務所
  • 103年律師高考及格
  • 103年臺檢證字第1181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