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律師代書聯合事務所 / 黃柏文 撰文編輯
高靖棠 律師 審核
最後更新: 2023-04-19
加班費的基礎,如何計算?什麼是經常性給與?工資與非工資的定義如何分辨?
內容目錄
什麼是工資?什麼是經常性給與?
先來解釋所謂工資的定義,『工資』:所謂勞工因工作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不管是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於工資』。而『經常性給與』,係指在一般情形下,勞工經常可以領到之給付。縱在時間上、金額上非固定,只要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均屬於工資。說明白一點就是,凡是勞工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獎金、津貼或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都是勞基法上所定義的『工資』。
加班費到底是用全薪去計算?還是用底薪?
既然經常性給與屬於工資之一部分,那麼工資當然包含底薪及其他一切津貼及獎金,因此加班費係以勞工實領工資之平日每小時之工資額核計,而非以底薪之每小時工資額核計。若雇主以底薪來計算加班費,除勞工可依法追補加班費的差額外,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可處雇主新台幣貳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的罰鍰。
通常被認定屬工資及非工資者如何分辨?
通常被認定屬於工資的項目 | 通常不被認定屬於工資者 |
全勤獎金 | 汽油補助費 |
績效獎金 | 年終考核獎金 |
銷售獎金 | 交通津貼(有例外如下舉例說明) |
執照津貼 | 健檢補助 |
職務津貼 | 電話費補助 |
伙食津貼 | 宿舍補助 |
外地津貼 | 生日禮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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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實例說明 – 交通津貼:
(狀況一)
交通津貼:1.補貼勞工上下班車資2.依勞工路程遠近給予段票來回車資3.依勞工實際出勤日數給付。(此認定為非屬於工資)
(狀況二)
交通津貼:1.依勞工職位高低給付2.同職位不因住家遠近而金額有所不同3.勞工住在公司隔壁每月一樣領取2,000元交通津貼(此認定屬於工資)
解說:
(狀況一)因為它是以實際車程或車資補貼,還有依出勤狀況來給付,這種情形勞動局會認定非屬於工資。
解說:
(狀況二)分職位高低給付,也沒距離限制,就算住在公司旁邊一樣有固定津貼,月不論出勤狀況,這些都屬於固定經常性給與,這種情形會被認定屬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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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班費計算常見問題:
問1:那請問認定為『工資』又有甚麼用呢?
答1: 『工資』是拿來計算加班費的基礎!
問2:認定為『工資』是不是代表我的資遣費是以『工資』這樣來計算?
答2:如果說要計算資遣費,則要以平均工資來計算,即以離職前六個月的工資總額來去平均計算(年終獎金非經常性給與,可以排除,其餘都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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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說明 – 認定工資及計算加班費
案例1:
小明(107年8 月份薪資)
底薪: 23,100元
全勤獎金:1,000元
業務獎金:1,000元(按月發放之獎金)
伙食津貼:1,500元
總計: 26,600元
案例1解答:小明的薪資總額為26,600元,因此計算加班費用,要以月薪26,600元去核計時薪(26,600÷30天÷8小時=時薪110.83元),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每小時之加班費為148元【110.83×(1+1/3)=148元】,所以如果小明這個月共加班5天,每天延長工作時間2小時,那麼我們就要給他1,480元的加班費。若以底薪23,100元核算時薪計加班費,那麼就有短付加班費之問題,會被勞動局裁罰,且要補足加班費差額予勞工。
案例2:
小王(107年8月份薪資)
底薪: 23,100元
全勤獎金:1,000元
職務津貼:1,000元
伙食津貼:1,500元
*業務獎金:8,000元(非按月發放之獎金)
總計: 34,600元
案例2:小王107年8月份薪資總額為34,600元,如果要計算加班費用,是以34,600元計算時薪?抑或以26,600元計時薪?
小王的薪資中8,000元為業務獎金半年發放一次,並非按月發放,屬於非經常性給與不列為工資,因此仍以26,600元(23,100+1,000+1,000+1,500=26,600)核計時薪,而非以34,600元去核計時薪,計算方式與案例1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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