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律師代書聯合事務所 / 黃柏文 撰文編輯
陳鼎正 律師 審核
最後更新: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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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一):
張三以擴大甲公司經營為由,向李四招募資金,並承諾每個月將給付投資者已投入金額之百分之十作為固定報酬,並約定於期滿即一年後將原所投入金額返還,李四信賴之而投入新台幣100萬元,第一個月依約拿到10萬元後,第二個月開始張三即以公司經營不善及投資有賺有賠為由,拒絕給付約定報酬及返還投資金,張三是否構成詐欺罪?
詐欺罪之三大構成要件為: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2. 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3. 而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通常在上開社會常見的例子中,經常被法院認定為是假性詐欺之案件,原因在於張三在收受財物(即李四交付財物)之當下,因無法證明或證據缺乏的原因,往往難以證明張三具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故意或「其手段構成施詐術」之行為,白話說就是無法證明張三交錢的當下沒有騙的意思,蓋因張三有將錢投入公司,只是其事後無能力兌現承諾而已,故最終檢察官往往都是以不起訴處分結案,而被認為只是一般民事的債務不履行而已(應尋求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一、李四應如何在事前保護自己?
首先投資前必須查證張三說法之真偽,及確認張三之財力,如果說法過於飄渺或抽象,或者利用機會極少或時間緊迫為由要求當下同意,或者投資報酬巨大或短期有巨額獲利則往往不具有真實性,如果不具有判斷能力可以在同意前委請專業人士判斷,切記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另倘張三本身之財力顯然不足亦往往有詐。
如考慮詳細後決定同意,則仍應留下與張三間之商談過程(錄音或第三人在場),並務必請張三透過書面請其寫下商談之內容,交付金錢前必須簽立契約書或要求張三提供擔保品或簽立本票擔保,並以匯款方式留下金流紀錄,然此並不保證不會受到詐騙,只是事發後能夠循法律途徑救濟爾。在投入資金後尚須要求張三配合查證投資之情形且資金投入應有所節度,以免受張三以後金還前金之方式繼續訛詐。
二、如果李四不幸發現遭到詐欺,成立詐欺之主要證明方向為:
(一)交付金錢時,加害人已經顯無償債能力型:如果張三在收錢時已經破產或顯然無償債能力,卻還畫大餅吸引投資,則可反證其有根本沒有要給付或返還而有詐欺之故意。
(二)加害人未依承諾計畫施行型,亦即可以反證其說法為詐術:如果張三根本沒有依其所述之投資計畫將資金投入而是自己拿去還債或買車等。
如證據不足以證明前開二種類型,則極有可能受不起訴處分。
三、如張三遭起訴後,亦謂張三對李四存有侵權行為之重大嫌疑,此時李四則可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要求張三返還所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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