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監護權與單獨監護權說明

信義律師代書聯合事務所 / 黃柏文 撰文編輯
高靖棠 律師 審核

最後更新: 2023-04-21

在面臨到監護權的問題時,你是否徬徨無措不知道該怎麼辦?深怕孩子會因為各種因素而判給對方,害怕會因此失去孩子?當你有以上問題時,就需要求助專業的律師團隊,替你深入分析探討,提供給法官最公正的裁決依據。這次,本篇就要來告訴你監護權與撫養權的差別在哪裡,並詳細說明其法律定義,讓你清楚了解該如何爭取監護權!

監護權定義說明|單獨、共同監護,2種判決大不同

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夫妻離異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有義務之行使與負擔。故必須協議由其中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必須經由協議取得監護權,若協議不成者則必須由法院得依夫妻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而所謂的「監護權」,又可細分為以下2大類:

1. 共同監護權

民法第1084條中明訂: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故在離婚協議中,若雙方沒有撕破臉的情況下,通常會主張共同監護。但要注意,由於雙方都具有約束未成年子女之權利,故若沒有經由雙方同意之下,是不能隨意更動子女的學區、姓氏等事項。

2. 單獨監護權

若擁有單獨監護權的話,則可以單方面決定未成年子女的學區、姓氏等變更。雖說在處理事情上會比共同監護來得方便,但因為是自行決定難免有時會遇到判斷錯誤的時刻,這時候可能會因為少了討論而忽略掉一些變更時該注意的事項。

基本上,無論是共同還是單獨監護權,都會需要由其中一人擔任主要照顧者。而兩者最大的差異,則在是否需要共同決定未成年子女的重大決策。但要留意,無論是共同還是單獨監護,雙方都保有探視權並需給付扶養費用喔!

監護權與撫養權一樣嗎?差異在哪?

在夫妻雙方離異之後,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可分為:監護權、撫養權與探視權。其中,又以「監護權」與「撫養權」最為容易讓人搞混。根據民法第1084條中指出: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因此,父母對於未成年孩子也是具有撫養之義務責任。而無論最後監護權是如何判別,都無法抹滅雙方身為父母應盡之責任,故撫養權為雙方共有之。

若要說監護權與撫養權之差異,僅在於誰有權力可以主導未成年子女之重大決定,而在撫養上則是雙方需共同承擔之責任與義務。故就算是監護權判決為「單獨監護權」,也不能阻礙到對方的撫養權與探視權之權利。當然,也可以透過離婚協議書中明確寫出關於撫養、探視等權利細節,以免日後產生相關糾紛。

監護權 撫養權
法規 民法第1055條 歸類於「親權」中
說明 根據協議內容或法院之判決,決定是共同或單獨監護 無論監護權判決如何,雙方都必須盡「撫養權」之義務

監護權如何取得?法院有哪些評估項目?

夫妻在離婚的當下,可以先自行協議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取得。若雙方協議不成,才會進行訴請法院裁定。根據民法第1055-1條之規定,法院在判決監護權時會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斟酌以下7個相關事項做為裁決要素: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除此之外,法院也會參考社工之探訪調查與家事調查報告等依據,並依據相關適合的特定事項調查,給予未成年子女最有利之監護權判決;而判定最佳利益的原則有:友善父母、繼續性、主要照顧者、幼兒從母、子女意思尊重、手足同親、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心理上父母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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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常見QA

Q1. 若已約定好監護權由誰擔任,並以書面協議完成後,是否還有機會更改?

基本上,已經約定並完成書面協議的話,要更改是需要透過法院訴訟進行。不然,法律上已經承認的協議效力,是無法隨意更改的喔!

Q2. 離婚訴訟中爭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其法院審核條件為?

一般來說,在訴訟中爭取監護權時,法院會希望孩子可以清楚表達自己的意思。故主要還是會以小孩意願為主要判決依據,其次才是依從母原則進行考量。除非母親有不利於照顧孩子的條件,則較有可能會判決給父親。當然,雙方都可極力爭取監護權,其自身經濟能力也會是法院考量的要素之一。

Q3. 想要爭取監護權,僅有訴訟一途?

其實,在簽署離婚協議書時,就可以連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做一個完整的協議,那就不必透過訴訟程序爭取監護權。當然,相關的協議內容最好都要有律師見證並保障其效力,才不會日後產生相關爭議,而被逼上法院進行訴訟程序。

Q4. 還沒離婚可以先約定監護權嗎?

根據民法第108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故原則上,應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故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是無法先行約定監護權由某一方行使。但若為協議離婚者,則可透過離婚協議之約定方式處理之。

Q5. 對監護權官司一無所知,有推薦的律師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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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
  • 國立臺北大學公法學碩士畢業
  • 陳鼎正律師事務所
  • 信義律師代書聯合事務所
  • 103年律師高考及格
  • 103年臺檢證字第11819號